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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22执异字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10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中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沈阳市辽中县盐业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中县支行,沈阳市辽中县盐业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22执异字9号案外人曹怀宇,男,1986年9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辽中县,系工人。案外人姜兵,男,197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辽中县,系工人。案外人黄春香,女,198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辽中县,系工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中县支行,住所地辽中县。负责人李季,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沈阳市辽中县盐业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辽中县。法定代表人孙志成,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中县支行与沈阳市辽中县盐业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曹怀宇称,本人系被执行人沈阳市辽中县盐业公司职工,2015年12月因生育子女,医保中心将报销的生育险2097.37元直接打入沈阳市辽中县盐业公司账户,现该笔钱已被辽中县人民法院查封冻结,因此款属于案外人生育津贴,故请求法院对此款解除冻结。案外人姜兵、黄春香成称,两人系夫妻关系,均系被执行人沈阳市辽中县盐业公司职工,因生育子女,医保中心将报销的生育险共计26,287.04元(其中黄春香24189.67元,姜兵2097.37元)直接打入沈阳市辽中县盐业公司账户,现该两笔钱已被辽中县人民法院查封冻结,因此款属于案外人,故请求法院对此款解除冻结。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中县支行与沈阳市辽中县盐业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辽中县人民法院(2015)辽中民二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我院于2015年10月15日将被执行人沈阳市辽中县盐业公司账户予以查封。现案外人曹怀宇、姜兵、黄春香提出执行异议,以被执行人沈阳市辽中县盐业公司账户中有三笔款项系三案外人生育生活津贴为由,要求法院解除对此三笔生育津贴款共计28,384.41元的查封。三案外人向本院提交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中支行对账单四张、沈阳市生育保险生育生活津贴(其中曹怀宇2097.37元,黄春香24,189.67元,姜兵2097.37元)给附表三份、姜兵与黄春香的结婚证书复印件一份。本院认为,沈阳市生育保险生育生活津贴给附表中三名案外人的生育生活津贴数额与沈阳市辽中县盐业公司进账单中2015月12月18日三笔进账款项数额一致,即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沈阳市辽中县盐业公司中账户中,2015月12月18日三笔进账款项(共计28,384.41元)系三案外人生育生活津贴。故对三案外人曹怀宇、姜兵、黄春香的执行异议请求,予以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沈阳市辽中县盐业公司账户中28,384.41元的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郭德浩审判员  葛海波审判员  崔会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魏 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