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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坊法执字第8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坊子支行与朱庆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坊子支行,朱庆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坊法执字第86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坊子支行,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凤凰大街77号。代表人王树利,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朱庆然。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坊子区支行与被执行人朱庆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4日作出的(2013)坊商初字第5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朱庆然名下在银行部门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朱庆然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逾期,查封的效力消灭;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 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吕福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