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302民初8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来宾市兴宾区白云进口汽车修理厂与南宁市弘丰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来宾市兴宾区白云进口汽车修理厂,南宁市弘丰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302民初883号原告来宾市兴宾区白云进口汽车修理厂,住所地:来宾市维林大道与盘古大道交叉路口。负责人陈仕敏。被告南宁市弘丰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安吉大道18号安吉新城2-7号三楼。法定代表人陆江健,总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金洲路25号太平洋世纪广场A座16层。负责人覃颂征,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来宾市兴宾区白云进口汽车修理厂诉被告南宁市弘丰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件情况发生变化,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可以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因案件情况发生变化而提出撤诉申请,属于自行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来宾市兴宾区白云进口汽车修理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45元,减半收取172.5元,由原告来宾市兴宾区白云进口汽车修理厂负担。审判员 曾 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英菲本案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予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