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24民初3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张春莲与游德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莲,游德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24民初389号原告张春莲,女,1992年1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华辉,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丁叶杉,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游德贵,男,1974年6月1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春莲与被告游德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春莲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以需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春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100元,减半后受理费人民币3,050元,由原告张春莲全部负担。审判员 张河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叶佳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