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424民初3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张春莲与游德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莲,游德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24民初389号原告张春莲,女,1992年1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华辉,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丁叶杉,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游德贵,男,1974年6月1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春莲与被告游德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春莲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以需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春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100元,减半后受理费人民币3,050元,由原告张春莲全部负担。审判员  张河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叶佳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