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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202民初5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朱美英与杨元峰、赵以梅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美英,杨元峰,赵以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202民初539号原告朱美英,女,汉族,生于1941年11月8日。被告杨元峰,男,汉族,生于1976年2月20日。被告赵以梅,女,汉族,生于1978年9月28日。本院审理原告朱美英诉被告杨元峰、赵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朱美英未在法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亦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朱美英的起诉,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树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惠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