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0202民初5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朱美英与杨元峰、赵以梅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美英,杨元峰,赵以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202民初539号原告朱美英,女,汉族,生于1941年11月8日。被告杨元峰,男,汉族,生于1976年2月20日。被告赵以梅,女,汉族,生于1978年9月28日。本院审理原告朱美英诉被告杨元峰、赵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朱美英未在法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亦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朱美英的起诉,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树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惠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