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81刑初1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丁某甲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甲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481刑初168号公诉机关永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某甲,男,197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福建省永安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0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3月30日由永安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永安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刑诉(2016)1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甲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奕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永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11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丁某甲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行驶至永安市安砂镇青村村中溪桥路段时单方坠入桥面塌陷坑内,造成丁某甲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民警在处理交通事故的过程中在医务人员的配合下对被告人丁某甲抽血送检。2015年10月14日,经福建中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丁某甲送检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195.98mg/100ml。2015年10月16日永安市公安局交管大队民警前往三明市第二医院住院部将被告人丁某甲传唤到案。上述事实,被告人丁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1、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梁某甲的证言;3、福建中联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4、被告人丁某甲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丁某甲无证驾驶机动车,应从重处罚。丁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丁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树苏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金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