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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602民初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18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602民初97号原告李某,女,1987年6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奇台农场。被告张某某,男,198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奇台农场。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受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于2016年4月14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邮寄费210元,合计36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判员  周卫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