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0602民初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18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602民初97号原告李某,女,1987年6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奇台农场。被告张某某,男,198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奇台农场。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受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于2016年4月14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邮寄费210元,合计36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判员 周卫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