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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西商初字第262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8-06-07

案件名称

沈新华与叶蓁、江苏省绿成纸业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新华,叶蓁,江苏省绿成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西商初字第2629-2号原告沈新华,男,197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委托代理人:张莉兰,浙江德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蓁,男,1968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被告:江苏省绿成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经济开发区昆仑北路68号。法定代表人:叶蓁。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新华诉被告叶蓁、江苏省绿城纸业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新华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被告叶蓁、江苏省绿城纸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沈新华申请撤回对被告叶蓁、江苏省绿城纸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新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沈新华负担。审判员  金孟贵陪审员  王景莉陪审员  王友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