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22民保令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慧,吴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2民保令1号申请人:吴慧。委托代理人:鲍丽琳,长兴县金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吴耀。申请人吴慧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黎静、审判员马立平、代理审判员陈松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申请人于2016年4月14日以要起诉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吴慧撤回申请。审 判 长 黎 静审 判 员 马立平代理审判员 陈 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钱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