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522民保令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慧,吴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2民保令1号申请人:吴慧。委托代理人:鲍丽琳,长兴县金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吴耀。申请人吴慧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黎静、审判员马立平、代理审判员陈松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申请人于2016年4月14日以要起诉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吴慧撤回申请。审 判 长  黎 静审 判 员  马立平代理审判员  陈 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钱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