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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23刑初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陈文军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军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523刑初84号公诉机关舒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文军,男,汉族,1948年12月3日出生,舒城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所地舒城县。2015年9月23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舒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舒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舒某刑诉(2016)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文军犯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舒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丁海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文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份,被告人陈文军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情况下,雇请工人砍伐由其承包经营的位于舒城县五显镇石关村染坊组龚二湾山场的杉树,其中部分杉树用于自建房屋,剩余杉树倒放在山场。2015年7月份,陈文军安排他人将剩余杉树从山场运至山脚公路边,被群众报案至舒城县森林公安局。2015年9月8日,经舒城县林业局鉴定:龚二湾山场被采伐杉树238棵,采伐杉树活立木蓄积量14.88立方米。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信息、林权证及森林、林木、林地状况登记表等书证;证人曾某1、储某2应、曾某2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陈文军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文军违反森林法规定,擅自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文军于案发后经口头传唤到案,如实交代其罪行,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构成自首;被告人无犯罪前科,系初犯;考虑被告人滥伐的部分林木用于自建住房等实际情况,社会危害性不大。综上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可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陈文军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王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