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并刑终字第4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姚宏斌贪污罪、滥用职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姚宏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并刑终字第462号原公诉机关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姚宏斌,原山西省粮油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山西阳曲国家粮食储备库主任(正处级)。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2013年8月24日被刑事拘留,于2013年9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清徐县看守所。辩护人赵运恒,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张青政,山西晋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审理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姚宏斌犯贪污罪、滥用职权罪一案,于2015年5月25日作出(2014)迎刑初字第44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姚宏斌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太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黄蕊、宫晓旭出庭履行职务,被告人姚宏斌及其辩护人赵运恒、张青政、证人黄某甲、黄某乙、畅一瑾、姚某、黄某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姚宏斌犯贪污罪、滥用职权罪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14)迎刑初字第442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邢如灏代理审判员 李 哲代理审判员 原俊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郭丽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