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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西执字第4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张润和与庆阳圣鼎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庆西执字第484号申请执行人张润和。被执行人庆阳圣鼎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张润和与被执行人庆阳圣鼎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庆中民终字第1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庆阳圣鼎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张润和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告庆阳圣鼎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张润和房租损失37026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庆阳圣鼎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张润和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庆阳圣鼎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申请执行人张润和房租损失32000元及执行费380元,余款申请执行人张润和放弃。本院认为,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庆中民终字第13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张润和与庆阳圣鼎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之间的标的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张润和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庆中民终字第134号民事判决书关于张润和与庆阳圣鼎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之间的委托合同纠纷案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