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602执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薛品生与卢新民、聂淑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品生,卢新民,聂淑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602执26号申请执行人薛品生被执行人卢新民被执行人聂淑萍本院受理的薛品生与卢新民、聂淑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卢新民、聂淑萍应按调解书偿还申请执行人薛品生于2015年12月30日前到期的借款30000元,并从2013年7月7日起按月利率1%计付利息至本金还清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1370元、执行费48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执行案款30000元、执行费480元,案件受理费已在(2015)凉执字第1749号案件中执行完毕,利息及迟延履行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执行。现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于2015年12月30日前付30000元的内容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5)凉民初字第277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于2015年12月30日前付300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庆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立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