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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法执字第18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王珍录与孙洪昌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珍录,孙洪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法执字第183-3号申请执行人王珍录,男,1949年6月7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青冈县青冈镇木器厂楼一单元301室。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邹军,男,197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青冈县青冈镇人民街三委二十六组。身份证号被执行人孙洪昌,男,1968年6月2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青冈县青冈镇大家庭高层十四层1401室。身份证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珍录与被执行人孙洪昌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冈县人民法院(2015)青法民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曲兆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海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