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09民初9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郑立庄、董学文等与中勘冶金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立庄,董学文,中勘冶金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9民初937号原告郑立庄,男,197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曹妃甸区。原告董学文,男,196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曹妃甸区。被告中勘冶金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东风中路1285号,组织机构代码10594655-6。法定代表人刘俊卿,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立庄、董学文与被告中勘冶金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立庄、董学文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立庄、董学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立庄、董学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81元,由原告郑立庄、董学文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力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郑紫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