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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3执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桐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翔信用社与陈建明、周利清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桐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翔信用社,陈建明,周利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3执46号申请执行人桐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翔信用社,住所地桐乡市。法定代表人朱建明。被执行人陈建明。被执行人周利清。申请执行人桐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翔信用社与被执行人陈建明、周利清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一案,桐乡市公证处作出的(2015)浙桐证民内字第3991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权利人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63075.79元。本院立案后,经执行,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认为,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483执46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金 叶审  判  员 郭 亮代理 审 判员 周申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朱泽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