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5执恢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史宏伟与刘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5执恢第41号申请执行人史宏伟。委托代理人娄航,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东。申请执行人史宏伟与被执行人刘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30000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3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1)北民初字第45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原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庆玉代理审判员 宣 华代理审判员 张 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傅 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