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3民初15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李全记、李新奎与苏州市盛和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昆山乐成置业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全记,李新奎,苏州市盛和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昆山乐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民初1560号原告李全记。原告李新奎。委托代理人张亚南,江苏圣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上述两原告。被告苏州市盛和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金阊区三香路979号101室。法定代表人刘金奎。被告昆山乐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苇城南路505号新江南大厦三层。法定代表人石建刚,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申冰,江苏海联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全记、李新奎诉被告苏州市盛和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昆山乐成置业有限公司一案,两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两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此系当事人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义务,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全记、李新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全记、李新奎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薛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