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凡荣与被执行人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凡荣,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349号申请执行人凡荣,男。被执行人李华,男。申请人凡荣与被执行人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次执行,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鉴于执行期限的限制,经合议庭讨论决定,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廖向阳执行员 李红日执行员 周振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龙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