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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凡荣与被执行人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凡荣,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349号申请执行人凡荣,男。被执行人李华,男。申请人凡荣与被执行人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次执行,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鉴于执行期限的限制,经合议庭讨论决定,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廖向阳执行员  李红日执行员  周振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龙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