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3民初24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盘锦美佳塑料彩印有限公司、盘锦陆海达船舶燃料油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盘锦美佳塑料彩印有限公司,盘锦陆海达船舶燃料油有限公司,孙晓军,柳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3民初2479号原告: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友好街3-1号。负责人:丁洪祥,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法婕,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盘锦美佳塑料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双台子区双盛街道宋家村。法定代表人:孙晓臣。被告:盘锦陆海达船舶燃料油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辽滨经济区。法定代表人:刘秀丽。被告:孙晓军,男,197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兴海街道恒泰社区赛纳湾小区7号楼。身份证号:211102197005201574。被告:柳艳,1982年1月3日出。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诉被告盘锦美佳塑料彩印有限公司、盘锦陆海达船舶燃料油有限公司、孙晓军、柳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银行账户人民币14117606.66元或等价值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盘锦美佳塑料彩印有限公司、盘锦陆海达船舶燃料油有限公司、孙晓军、柳艳银行账户人民币14117606.66元或查封等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克明人民陪审员 田忠良人民陪审员 杨美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胡 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