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104民初1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原告支XX诉被告孟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支A,孟B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04民初1121号原告支A,女,汉族。监护人程凤梅,女,汉族。被告孟B,男,汉族。原告支A诉被告孟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支A及其监护人程凤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孟B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依法对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支A诉称,原告与被告孟B于2013年8月5日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活半年,由于未建立良好的婚姻夫妻感情,二人一直无法进行沟通,没有共同语言,感情不和,致二人一直分居,原告起诉离婚。法院在2015年6月2日判决书上未判处离婚,认为夫妻关系有和好可能,但判决后被告孟B回山西一直未回西安,甚至一个电话都没与原告联系过,不尽一个做丈夫的责任和义务。原、被告分居两年,婚姻关系名存实亡,因此原告请求法院:1、判决原、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孟B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亦未向本院提���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4月经人介绍认识,2013年8月5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原告婚前生育一女未随其生活。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家务琐事产生矛盾,从2014年4月分居生活。2014年12月18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以(2015)莲民初字第000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此后,双方关系无改善,继续分居生活至今。另查,原告原告系精神残疾人(叁级)。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上述事实,有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2015)莲民初字第00037号民事判决书、门诊病历、诊断证明、残疾人证及本院庭审笔录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愿结婚,但婚后因琐事产生矛盾后,长期分居生活,致夫妻关系产生裂痕。在原告第一次起诉要求离婚经判决不准离婚之后,双方关系无改善,继续分居生活,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现原告再次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充分,本院依法准许。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支A与被告孟B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支A已预交,原告自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晓凤代理审判员  王 弘代理审判员  铁文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丹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