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刑初7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陈强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2072刑初730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强,男,出生于四川省兴文县,公民身份号码×××181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兴文县。2014年2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同年8月11日刑满释放;2015年8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同年9月3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12月7日被羁押,同年12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二区刑诉(2016)5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强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冯正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9日,被告人陈强窜至中山市小榄镇莫社区桑二巷4号住宅,撬锁入内盗得被害人钟某人民币2600元后逃离现场。破案后,赃款未能缴回。2015年12月7日,被告人陈强在中山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所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也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钟某的陈述、中山市公安局小榄分局泰丰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中山市小榄镇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手印鉴定书》、本院作出的(2015)中二法刑二初字第537号刑事判决书及中山市看守所出具的刑满释放证明书、中山市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吸毒成瘾严重认定书、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被告人陈强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强无视国家法律,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陈强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盗窃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强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人陈强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7日起至2016年11月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陈强退赔被害人钟某26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郤海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晶晶袁小燕第3页共3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