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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5民初5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张国平诉张国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天平,张国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5民初546号原告:张天平,住长春市二道区。被告:张国余,住长春市二道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平诉被告张国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天平撤回对被告张国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9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曹亚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秀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