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8民初8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张炳兴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公司、李冬冬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炳兴,李冬冬,许春枝,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8民初801号原告张炳兴,男,194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代理人宋娟,上海海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冬冬(第一被告),男,199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被告许春枝(第二被告),女,1973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公司(第三被告),住所地江苏省。负责人郭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万明,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炳兴诉被告李冬冬、被告许春枝、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炳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武春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袁 园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