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02财保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郭仲林申请保全被申请人徐宏、安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仲林,徐宏,安雪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02财保35号申请人郭仲林,男性,1963年11月29日,住宜宾市。被申请人徐宏,男性,1977年10月2日,住宜宾市。被申请人安雪梅,女性,1981年1月20日,住宜宾市。申请人郭仲林为保护其合法权益,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徐宏、安雪梅共同所有的位于宜宾市临港区白沙湾街学堂路×号金凤凰×区×幢×单元×楼×号房屋价值6万元的部分予以查封。担保人杨仁莲为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其所有的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宜宾市翠屏区支行的存款6万元作为诉前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郭仲林提出诉前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徐宏、安雪梅共同所有的位于宜宾市临港区白沙湾街学堂路×号金凤凰×区×幢×单元×楼×号房屋价值6万元的部分予以查封。二、对担保人杨仁莲为申请人向本院提供的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宜宾市翠屏区支行存款6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保全费620元,由申请人郭仲林负担。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谯雪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思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