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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民终4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李志瑛与陈更新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更新,李志瑛,陈宝新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民终4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更新。委托代理人:王朝俊,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志瑛。委托代理人:李凤斌,浙江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陈宝新。上诉人陈更新为与被上诉人李志瑛、原审第三人陈宝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2015)丽缙民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2015)丽缙民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李 洋审 判 员  苏伟清代理审判员  王晓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汪鑫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