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民终4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李志瑛与陈更新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更新,李志瑛,陈宝新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民终4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更新。委托代理人:王朝俊,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志瑛。委托代理人:李凤斌,浙江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陈宝新。上诉人陈更新为与被上诉人李志瑛、原审第三人陈宝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2015)丽缙民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2015)丽缙民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李 洋审 判 员 苏伟清代理审判员 王晓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汪鑫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