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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民终5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孙吉生、周改仙等与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孙吉生,周改仙,孙某,王某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7民终5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地址晋中开发区迎宾西街***号银座**层。负责人侯晓昕,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建纲,山西东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吉生,男,194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太谷县,系死者父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改仙,女,194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太谷县,系死者母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男,200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现在太谷中学就读高一,住太谷县,系死者之子。法定代理人王某,女,197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住太谷县奥体花苑*号楼*单元***室,系孙某之母。以上三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王某,身份同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女,197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住太谷县,系死者之妻。以上四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宝文,太谷县明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华泰晋中)因保险纠纷一案,不服太谷县人民法院(2015)太商初字第2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2015年7月9日,原审原告的亲属孙茜海向华泰晋中投保有一份安心意百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人身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限额为80000元,职业工种分为6类,其中1至3类赔付比例为100%,孙茜海填写职业类别为第一类,工种为内勤,保险合同期间从2015年7月9日0时至2016年7月9日0时。2015年7月20日,被保险人孙茜海在太谷县卡耐夫玛钢厂工作时,不慎被机器挤压导致急性闭合性胸部挫伤致呼吸心跳停止,孙茜海意外死亡时于该份保险期限内,其亲属事故发生之日已向华泰晋中报案,后双方因赔偿数额产生争议。原审原告要求华泰晋中按保险合同支付80000元理赔款,华泰晋中则以受害人投保时没有如实告知工种为由拒赔。原审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保单、死亡户口注销证明以及死亡医学证明、身份证以及户口本、法定继承人告知表等证据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庭审质证和审核,可以采信。原审认为,孙茜海与华泰晋中的安心意百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系双方自愿订立,合同中填写职业类别为第一类,工种为内勤,也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华泰晋中作为合同相对方也已审查完毕,保险事故发生后,华泰晋中现在提出被保险人孙茜海没有如实告知工种仅仅是一种口头陈述,没有任何证据证实孙茜海不属于合同约定一至三类职业工种,况且该合同中对于各类工种的范围没有任何明确与说明,无法比照,故华泰晋中的陈述不予采纳,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因孙茜海意外身故的保险理赔款80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1条、44条、60条之规定,原审判决如下:华泰晋中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孙吉生、周改仙、王某、孙某保险理赔款80000元。宣判后,华泰晋中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由被上诉人承担诉讼费。主要理由是: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孙茜海未如实履行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发生有重大影响,依约上诉人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孙茜海故意隐瞒工作岗位,投保存在故意欺瞒情形,保险合同约定岗位风险与保险金额成反比,根据保险合同条款约定,孙茜海故意不履行告知义务,保险人不承担保险给付责任。被上诉人答辩称,双方都认可签订的保险合同,认可合同生效的前提下在保险单上,作为上诉人对死者孙茜海的职业有明确约定,双方签订保险时候,上诉人已对死者孙茜海职业审查完毕,合同已经生效,现上诉人以职业类别不符提出上诉意见,没有相关证据证明其主张。二审中,华泰晋中提交了机动车辆保险理赔调查询问笔录一份、用以证明事故后保险公司找到死者单位科长,知道死者是属于巡视检修机器,不是其陈述的内勤。内勤是文书工作,与机器根本不发生接触;职业分类表一份,用以证明机械制造维修业只能归类到技工岗位,属于四类职业,投保金额都是100元。被上诉人质证称,关于职业分类表,一审没见过,二审提交超过举证期限,对方提供的这个和合同是相反的,当时投保的时候已经审查过了,现在提交属于欺骗;笔录上面没有被询问人的身份情况,形式上有瑕疵,没有身份证复印件,不能确定真实性,上面说死者是巡视员,与我方陈述一致。其余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对孙茜海在巡视工作中被机器挤压导致急性闭合性胸部挫伤致呼吸心跳停止的事实均认可,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主张投保单中孙茜海职业工种为内勤系孙茜海欺诈,但亦认可其保险员在投保人投保时并未核实,上诉人亦并未依法主张过撤销权,故其主张孙茜海欺诈证据不足。此外,上诉人提交的职业分类表仅证明技工属于该公司内部规定的职业分类第四类,并未证明巡视检修机器工作属于技工,且该职业分类表系上诉人内部资料,并未对投保人履行说明告知义务,对投保人并未产生约束效力,故上诉人主张证据不足,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上诉人应加强内部管理,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依约积极履行理赔义务。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华泰晋中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胡晓明审判员  胡 睿审判员  申子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艳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