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2执3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吴凌华申请白文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凌华,白文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22执354号申请执行人吴凌华,男,44岁,汉族,个体,住辽宁省彰武县。被执行人白文泉,男,24岁,蒙族,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本院执行吴凌华申请白文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后民初字第32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提出申请后,于2016年01月19日移送至本院执行局。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将被执行人名下一卡通账户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后民初字第324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齐宏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包啸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