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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4民初16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雅兰寝饰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桃源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雅兰寝饰用品有限公司,西安桃源假日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4民初1689号原告陕西雅兰寝饰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和平村小区5号楼1幢30103号,组织机构代码73799167-0。法定代表人韩玲,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惠玲,陕西百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西安桃源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南二环西段9号(大唐西市二期安置7号楼)。法定代表人杜小芹。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雅兰寝饰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桃源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陕西雅兰寝饰用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雅兰寝饰用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雅兰寝饰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29元(原告已预交),本院依法减半收取,剩余3414.5元退还原告。审 判 长  孙晓凤代理审判员  孙龙君代理审判员  铁文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小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