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6刑初4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张×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6刑初425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男,1993年11月3日,个体经营者,于2016年1月13日被羁押,同年1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被取保候审。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公诉刑诉[2016]4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犯非法持有弹药罪,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5年7月至12月间,被告人张×在本市丰台区新发地市场商户乐园102房间内,通过微信购买长枪两把、手枪一把及子弹三包。2016年1月13日张×被民警抓获,并在其家中起获仿真冲锋枪两把、仿真手枪一把,玻璃珠2325枚、钢珠2761枚、铅弹1000枚。经鉴定,其中1支枪支为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1000发弹状物为气枪弹。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张×的供述,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枪支弹药鉴定书、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法医学鉴定意见书,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收缴危险物品收据,物证照片,荣誉证书复印件,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卢沟桥派出所出具的破案报告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违反国家有关枪支管理法规的规定,非法持有气枪弹1000发、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弹药罪,应予处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犯非法持有弹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故本院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张×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犯非法持有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吴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