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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07民终7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浙江立邦电器有限公司与潘志浩、施媚媚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潘志浩,浙江立邦电器有限公司,施媚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07民终7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潘志浩。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立邦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城西新区西塔三路29号。法定代表人:陈秀叶。委托代理人:周丁阆,浙江律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施媚媚。上诉人潘志浩为与被上诉人浙江立邦电器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施媚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5)金永象商初字第2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1日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潘志浩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潘志浩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故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潘志浩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484元(已减半收取),由上诉人潘志浩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 耘审 判 员  张淑英代理审判员  范继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梁昊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