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403财保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赵红福与姬有满诉前财产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红福,姬有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403财保36号申请人赵红福。被申请人姬有满。申请人赵红福与被申请人姬有满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姬有满驾驶的甘DC91**号小轿车一辆。姬有满自愿提供其所有的甘D681**号宝来小轿车一辆作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扣押被申请人姬有满驾驶的甘DC91**号小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送达后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石福江审判员 宋静霞审判员 张润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玲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