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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22执1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6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某某,何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722执135号申请执行人梁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何某某,女,汉族。本院2016年2月26日受理梁某某依据(2015)城民初字第0112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0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鉴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加之被执行人去向不明,又无法联系,对此,请求对本案暂缓执行,经合议庭评议,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城民初字第0112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碧敬审判员  鲁克金审判员  李 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覃朝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