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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3民初73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汤佳与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深圳金光华广场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佳,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深圳金光华广场分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3民初7361号原告汤佳。被告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锦绣路38号。法定代表人倪文玲。被告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深圳金光华广场分店,营业场所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南路金光华广场第B2层B2-018号。负责人刘国松。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俊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何小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