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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1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王玉华申请宁爱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华,宁爱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161号申请执行人王玉华被执行人宁爱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玉华与被执行人宁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宁爱华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东江东民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峰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东执字第1161号申请执行人王玉华被执行人宁爱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玉华与被执行人宁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宁爱华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东江东民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马林二0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刘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