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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民终14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陈旌德与周尧新、傅晓芳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终14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尧新,农民。上诉人(原审被告):傅晓芳,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旌德,居民。上诉人周尧新、傅晓芳为与被上诉人陈旌德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6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周尧新、傅晓芳未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其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周尧新、傅晓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630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高耘审判员张淑英代理审判员范继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代书记员梁昊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