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39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朱开伦、朱英芳、朱开会、朱开合、朱开杰、朱开东与孙洪奇、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马路尔伶伶吧练歌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开伦,朱英芳,朱开会,朱开合,朱开杰,朱开东,孙洪奇,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马路尔伶伶吧练歌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开民初字第3967号原告:朱开伦,男,1947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委托代理人:朱定益,男,1969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原告:朱英芳,女,1954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原告:朱开会,女,1955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上。原告:朱开合,男,1958年11月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原告:朱开杰,男,1960年10月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原告:朱开东,男,1968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委托代理人:何家永,四川同善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六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政,巴中市巴州区英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洪奇,男,1979年10月7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庄河市大郑镇。被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马路尔伶伶吧练歌城,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马路***#3-2。经营者:崔今花,女,1982年10月1日生,朝鲜族,住吉林省图们市凉水镇。原告朱开伦、朱英芳、朱开会、朱开合、朱开杰、朱开东诉被告孙洪奇、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马路尔伶伶吧练歌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六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政、原告朱开伦委托代理人朱定益、原告朱开东委托代理人何家永到庭参加了诉讼。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六原告诉称,原告胞弟朱开忠在大连从事废旧物品收购多年,2014年1月4日早上在被告孙洪奇经营的“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马路尔伶伶吧练歌城”门外拾啤酒瓶时被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马路尔伶伶吧练歌城员工迟永超、王成乙发现并以偷酒瓶的名义将其带到歌厅一楼102包间,与其他三名员工薛立明、刘福遥、刘旭东共同殴打致死。事故发生后,虽为练歌城的利益而触犯了法律的几名肇事者受到了刑事责任追究,但练歌城及实际经营者没有主动就朱开忠的赔偿进行协调处理,总是以躲的方式回避该事件,为此,现起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亲属朱开忠死亡赔偿金354340元(17717元×20年)、丧葬费25000元、死者亲属处理善后交通费8300元、误工费12000元(每天100元×20天×6人即六原告),精神抚慰金60000元,合计45964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次诉讼费。二被告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4日早上,受害人朱开忠在被告孙洪奇经营的“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马路尔伶伶吧练歌城”门外拾啤酒瓶时被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马路尔伶伶吧练歌城员工迟永超、王成乙发现并以偷酒瓶的名义将其带到歌厅一楼102包间,与其他三名员工薛立明、刘福遥、刘旭东将受害人朱开忠共同殴打致死。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大刑一初字第142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薛立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王成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迟永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刘旭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刘福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另查明,受害人朱开忠为农业户口,六原告系受害人朱开忠的法定继承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马路尔伶伶吧练歌城登记经营者为崔今花,案发时实际经营者为被告孙洪奇。薛立明、王成乙、迟永超、刘旭东、刘福遥五人系该练歌城雇佣的员工。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朱开忠亲属关系证明、朱开忠单身证明、询问笔录、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大检公诉刑诉(2014)156号起诉书、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大刑一初字第142号刑事判决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火化证、交通费发票、企业档案登记材料及原告当庭陈述笔录在案为凭,上述证据材料业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薛立明、王成乙、迟永超、刘旭东、刘福遥五人系被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马路尔伶伶吧练歌城的雇员,上述五人在雇佣期间无故殴打受害人朱开忠致死,上述五人虽已承担刑事责任,但不影响六原告对责任主体主张民事赔偿责任,被告孙洪奇作为被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马路尔伶伶吧练歌城的实际经营者,其应对六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马路尔伶伶吧练歌城应对被告孙洪奇承担的上述赔偿费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关于本案的赔偿标准和六原告的合理损失,受害人朱开忠的户籍性质为农业,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根据农村居民的标准予以计算。针对六原告的诉讼请求,结合本案证据,六原告主张的死亡赔偿金应按照大连市2015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4667元/年计算,合理数额为293340元(14667元/年×20年)。六原告主张的丧葬费25000元,并未超过法定标准,系六原告行使自由处分权,本院予以支持。六原告主张的处理丧葬事宜误工费12000元,因六原告未提供证据支持,本院不予支持。六原告主张的交通费8300元,结合本案证据和实际,本院确定其中具有合理交通费票据的3184元属于合理损失,其余部分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六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0元,考虑朱开忠的死亡给六原告所带来的精神痛苦及侵权人的过错责任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六原告的该项主张合理。上述损失总计381524元,本院予以保护。原告诉请超出部分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针对六原告诉讼请求相应的抗辩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孙洪奇赔偿原告朱开伦、朱英芳、朱开会、朱开合、朱开杰、朱开东各项损失381524元;被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马路尔伶伶吧练歌城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驳回原告朱开伦、朱英芳、朱开会、朱开合、朱开杰、朱开东的其它诉讼请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94元、由原告负担1792元、由被告孙洪奇、被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马路尔伶伶吧练歌城共同负担6402元,公告费1350元,由被告孙洪奇、被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马路尔伶伶吧练歌城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韩力群审判员 于文革审判员 张伟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 鹏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第十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