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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04民初8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胡顺成、张美兰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胡顺成,张美兰,张春国,刘凤霞,孙绍明,冯维花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4民初897号原告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桂民。被告胡顺成。被告张美兰。被告张春国。被告刘凤霞。被告孙绍明。被告冯维花。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胡顺成、张美兰、张春国、刘凤霞、孙绍明、冯维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递交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3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及其它财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逾期,查封的效力消灭;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