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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24民初14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张斌与白建民、山东华龙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斌,白建民,山东华龙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华龙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胶南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4民初1410-2号原告:张斌。被告:白建民。被告:山东华龙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61号2号楼23层2312室。法定代表人:贺贯真,董事长。被告:山东华龙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胶南分公司,住所地:胶南市城南工业园琅琊台路西。负责人:窦玉明,经理。案外人:蒋雷。上列原、被告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申请对被告银行存款52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案外人蒋雷自愿以其所有的鲁G×××××号车辆作为保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案外人自愿以其所有的车辆作为保全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案外人蒋雷所有的车号为鲁G×××××号的宝马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二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买卖、转让、转移、过户、赠与、设定他项权利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新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相益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