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27民初8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乔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7民初844号原告乔某,女,1977年4月15日生,汉族,住宜阳县。被告王某某,男,1976年8月21日生,汉族,住宜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乔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乔某负担。审判员 常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晓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