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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7民初8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乔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7民初844号原告乔某,女,1977年4月15日生,汉族,住宜阳县。被告王某某,男,1976年8月21日生,汉族,住宜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乔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乔某负担。审判员 常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晓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