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5执第7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贾原告高密经济开发区小南曲居民委员会与辛桂升、辛小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原告高密经济开发区小南曲居民委员会,辛桂升,辛小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5执第772号申请执行人贾原告高密经济开发区小南曲居民委员会。被执行人辛桂升。被执行人辛小明。本院在执行高密经济开发区小南曲居民委员会与被告辛桂升、辛小明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密市人民法院(2015)高民初字第28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深平审判员 田作坤审判员 张坤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曹仲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