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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5执第7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贾原告高密经济开发区小南曲居民委员会与辛桂升、辛小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原告高密经济开发区小南曲居民委员会,辛桂升,辛小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5执第772号申请执行人贾原告高密经济开发区小南曲居民委员会。被执行人辛桂升。被执行人辛小明。本院在执行高密经济开发区小南曲居民委员会与被告辛桂升、辛小明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密市人民法院(2015)高民初字第28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深平审判员  田作坤审判员  张坤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曹仲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