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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6民初21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武汉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李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武汉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李某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鄂0106民初2119号原告:陈某某,男,199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被告:武汉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总经理。被告:李某某,男,198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本院于2015年4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武汉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李某某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胡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2014年9月至11月,原告为被告承接的联投集团花山公租房一期项目的1号楼、2号楼、7号楼、9号楼的走道制作PVC板天花吊顶人工安装工作,并约定劳动报酬为人民币47655元,后被告实际支付人民币37290元,仍有人民币10365元至今未支付,故诉至本院,请求:一、被告支付原告劳动报酬人民币10365元;二、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该工程虽已完工,但是具体的工程款和工作量并未结算,前期费用均由其个人垫付。今年9月1日前后会结算具体的工程款,届时会向原告支付该劳动报酬。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武汉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及李某某于2016年9月1日前向原告陈某某支付劳动报酬费用合计人民币1万元;二、原告陈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陈某某自愿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该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胡 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秦怡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