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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7民初9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邵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7民初989号原告邵某,男,1988年10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封丘县。委托代理人董树刚,河南黄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女,1987年5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封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邵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邵某负担。审判员  陈福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鲍天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