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民初字第8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江苏嘉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嘉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初字第816号原告江苏嘉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天目湖工业园溪缘路6号。法定代表人吴黎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建国(受该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翁昊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溧城镇燕山路33号。法定代表人花新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建中(受该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法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受理原告江苏嘉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允公司)与被告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南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允公司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嘉允公司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允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0.3449万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嘉允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建停代理审判员 闫文杞人民陪审员 宗 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唯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