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881民初1075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甲公司,某乙公司,某丙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81民初1075号之五原告:某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委托代理人:宋朋。被告:某乙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甲。被告:某丙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某甲公司诉被告某乙公司、某丙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甲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审判员  孔凡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庞红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