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91财保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谷庆建与山东天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天齐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谷庆建,山东天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天齐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91财保40号申请人:谷庆建。被申请人:山东天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茂军。被申请人:山东天齐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负责人:崔佃梓,联系电话:1386434****申请人谷庆建与被申请人山东天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天齐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天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天齐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银行存款127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于127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法规,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财产,保障裁判文书得以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天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天齐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名下所有的价值为127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逾期不申请复议即丧失申请复议的权利,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庆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传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