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972执31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李宽树、东莞市振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宽树,东莞市振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972执3155号申请执行人:李宽树,男,汉族,1970年7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执行人:东莞市振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莞城罗沙社区沙港叫尾工业区联创大厦*栋***号。组织机构代码为061503736。法定代表人:黄阳坤。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李宽树与被执行人东莞市振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虎门仲裁庭作出的东劳人仲院虎门庭案字[2015]1773号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立案执行。依上述仲裁,被执行人需向申请执行人偿还欠款69730元及利息1684元(暂计至2016年4月13日),并承担案件执行费971元,合计72385元。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仲裁裁决确定的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及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东莞市振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238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梁柱威二〇一六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叶顺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