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27民初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龙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晃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27民初120号原告龙某某,女。被告吴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龙某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吴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龙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龙某某负担。审判员 龙宝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致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