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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03民初2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03民初296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刘继东,泰州市高港区胡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冀小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钱 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