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夷陵执字第003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宜昌市林业局湖北省宜昌至巴东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消除危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昌市夷陵区林业局,湖北省宜昌至巴东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夷陵执字第00372号申请执行人宜昌市夷陵区林业局,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夷陵四巷4号。法定代表人曾庆泉,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湖北省宜昌至巴东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法定代表人宋继宏,该指挥部指挥长。申请执行人宜昌市林业局与被执行人湖北省宜昌至巴东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消除危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1日作出的(2012)鄂夷陵民初字第00163号民事判决书,判定被执行人湖北省宜昌至巴东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消除宜巴高速公路经过黄花木材检查站的危险。申请执行人宜昌市夷陵区林业局于2014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湖北省宜昌至巴东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在宜巴高速公路经过黄花木材检查站路段已新增防落网64米,但当事人双方对是否已完全消除危险认识不能统一,达不成一致意见。本院认为,对于是否已完全消除危险,没有具体操作规定,在执行中难以客观判定,应待执行内容具体明确后继续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鄂夷陵民初字第0016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在具备明确可操作的执行内容时,申请执行人宜昌市夷陵区林业局可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实体法上之权利均不受影响。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必强审判员 石 华审判员 岳新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